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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美项目中主诊医师与约定不一致,消费者主张退费赔偿获法院支持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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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 薄其雨)3月15日上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召开医疗美容消费纠纷案件新闻通报会,顺义法院民三庭副庭长李青对法院审结的典型案例进行通报。新京报记者获悉,在其中一起案例中,王某在预约医美项目时,某美容公司明确了为其进行诊疗的医生为刘医生,但在进行项目时,王某发现诊疗人员换成了没有医师资质的晋某。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某美容公司退还诊疗费并支付三倍赔偿。

据了解,王某在向法院起诉前已向北京市顺义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投诉,卫健委随后作出行政处罚,认定某美容公司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王某所做的红蓝光项目应由所约定的刘医生提供面诊,结合红蓝光项目的操作过程和北京市顺义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的处罚事由可知,红蓝光项目的操作需要由专业卫生技术人员进行,而在王某就诊的过程中,刘医生未为王某提供面诊及操作具体项目,所以法院认定某美容公司行为构成欺诈,判决退还诊疗费并支付三倍赔偿。

法院介绍,该案中被告作为营利性的专业医美机构,在网上平台为消费者预约有资质的医生,但实际上却隐瞒并安排无医师资质的人员进行面诊和操作,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同意权,给消费者带来较大的诊疗风险。此案正确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有利于加强对医疗美容服务中消费者知情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的保护,亦可对不诚信医疗美容机构起到惩罚及警示作用,防止医疗美容行业“劣币驱除良币”,促进行业自身净化和高质量发展。

校对 翟永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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