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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组建金融监管机构需保持监管专业性权威性 ——专访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院长李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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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记者 秦燕玲

3月1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批准了这个方案。根据方案,在银保监会基础上组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统一负责除证券业之外的金融业监管,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统筹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同时,将央行对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的日常监管职责、有关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证监会的投资者保护职责划入金融监管总局。

此次改革解决了此前在金融监管过程中存在的哪些突出矛盾?未来改革落地的阻力何在?带着这些问题,证券时报记者近日专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院长李曙光,他认为,此次改革主要是沿着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所提出的“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强化金融稳定保障体系,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的思路在走,当前多部金融监管相关法律的修订同样遵循这一思路。李曙光提醒,未来在金融监管部门整合过程中,要注意保持高度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证券时报记者:此次金融监管体系改革解决了哪些突出矛盾?

李曙光: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一直高度关注的三大问题之一就是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和系统性风险,此次金融监管机构改革,这是最重要的考虑。

要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以及可能引发的系统性风险,就要看现在的金融监管能不能跟得上,实际上是跟不上的。

首先,金融监管体制还是板块性的,没有建构起穿透式监管。第二,金融业和金融市场发展很快,很多新金融活动、行为、产品现在都缺乏金融监管。比如已经出现的平台金融、一些金融机构的实控人掏空金融机构资产、内幕交易等现象,都比较严重,还有一些金融领域监管主体不明确,模糊化,甚至无人监管,因此要在金融监管体制上进行改革。第三,金融监管的很多标准不统一,比如,什么叫金融消费者?证监会管一块、银保监会管一块,信托、基金(领域)也都有金融消费者,但现在概念、标准和保护手段都不太清晰,最好有统一的监管标准。

组建金融监管总局实际上就是为了实现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并“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金融监管总局跟原来银保监会的差别也在于此,即是否为现代监管、是否将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此前银保监会与央行的职责有重叠,未来央行要建立现代中央银行制度,现代中央银行就不负责具体的金融主体、金融公司、金融行为的监管,而是站在更高角度,充当最后贷款人角色、制定货币政策、完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证券时报记者:是不是可以理解为未来监管改革的方向,就是让监管机构的行政色彩相对降低,更多地往市场化方向转变?

李曙光: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很重要的一点是要更多地弱化具体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管理部门的行政化特征,强化它们在市场上监管的一面,该管的一定要管到位,不该管的就放给市场。

从这次改革情况看,是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目标——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强化金融稳定保障体系,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这几句话非常重要。我认为接下来的发展趋势就是让监管到位的强监管、严监管,弱化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原本行政化的一些特点,同时,把金融监管的重点放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特别是要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上,基本是这么一个思路。

下一步看,相应的法律修订也是围绕这个思路进行,包括金融稳定法、正在修改的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接下来存款保险条例的修订等,让监管机构有更好定位,强调适应金融发展和金融创新特征的现代性。

金融市场始终在发展中创新,新的金融产品、金融工具不断出现,这在整个经济高质量发展过程中起到特别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得防范、遏制金融创新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这是我理解的此次改革的总体思路。

证券时报记者:改革之后,金融监管总局将统筹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这是出于什么样的政策考虑,有什么好处?

李曙光:“一行两会”都设有保护金融消费者、投资者的部门,但对金融消费者的定义不统一,保护标准、保护措施也不统一;金融消费者权益被侵损之后,执法怎么做、司法机构怎么做,目前都不是特别明确。另外在数字经济时代,金融消费的特征在变化,侵损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些行为特征也在发生变化,现在有必要把监管主体、监管理念、监管目标、监管标准、监管措施统一起来,否则金融消费者权益受损时,受保护标准、赔付标准都不一样。所以,金融监管总局统筹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一项很重要的改革,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还是得形成统一的监管体系。

证券时报记者:您觉得这次改革可能会存在哪些阻力?

李曙光:金融机构、金融活动、金融行为的监管,最大的特点是专业性很强,这次改了以后,金融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统一规范管理,未来比较大的阻力,或者说可能带来的问题,是如何让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监管部门保持高度专业性与权威性。

过去的机构式、条块式监管确实有它的缺点,但好处在于专业性强,金融监管总局成立以后,成为政府部门,监管人员成为公务员,会不会影响金融监管的专业性?因为许多公务员不一定是专业的,但金融活动非常复杂,金融创新又非常频繁,对监管的专业性要求很高。

另外,原来金融监管部门形成的监管理念要在短期内改变,还是有挑战性的;所以,金融监管总局组建后,第一要保持金融监管的专业性,强化其权威性;第二要加强学习现代金融监管的新知识;第三,要加强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同时,新成立的金融监管总局自身各板块、各部门间的职能及其关系也要整合和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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