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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了钱又还回去,算受贿吗?

来源:搜你想要的 点击数: 时间:03-10

极目新闻记者 汪亮亮 胡秀文

公职人员收了企业老板的钱,担心被人举报又“还”钱和“利息”,这样还算受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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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0日,清廉浙江“以案说法”栏目剖析了一个真实案例。2020年至2021年间,浙江海宁盐官旅游度假区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周嘉力,收受某建设公司老板王某某所送20万元,并采用串供和伪遗证据的方式对抗组织审查。2022年2月,周嘉力被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22年7月,周嘉力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周嘉力在其单位工作期间,负责政府项目内审、工程造价审核对接等工作。因工作上的接触,周嘉力与承接该区政府投资项目的某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关系熟络。

2020年底,周嘉力计划与女友结婚,但盘算后发现手头缺乏资金,便向王某某提出“借款”20万元的请求。王某某应允下来,并希望周嘉力能尽快审计其送审的工程。

周嘉力按期完成了工程审计,王某某随后便将20万元现金送给了周嘉力。

2021年4月,周嘉力听到有人想要举报的风声,便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20万元分成19万元和1万元两笔,退还给王某某。

为了让“借款”行为看上去更为“真实”,周嘉力事后又在电脑上打印了两份借条,与王某某各自保管一份,并交代王某某应对调查时要谎称双方之间系借贷关系。

2021年12月,周嘉力在被他人举报后,内心更加忐忑。为了让“借款”行为看起来更真实,周嘉力将1450元“利息”通过微信转给王某某,以此想掩盖收钱的事实。

但是这些小动作依然没能使他逃脱组织的处理。周嘉力不仅犯受贿罪,还因采用串供和伪造证据的方式对抗组织审查而违反了政治纪律,最终被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7]22号)第九条,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周嘉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行为。值得关注的是,本案中周嘉力在受贿之后进行了一系列掩饰行为,虽然此过程发生在纪检监察机关对其立案之前,且从结果来看似乎也将所“借”款项以及利息返还,但这些行为系因为担心被查处而退还,因此不影响受贿犯罪的认定。同时,其掩饰犯罪的行为还会被认定为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要求,被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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