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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侵吞购房款、婚礼照片被用作广告……上海法院这样判

来源:搜你想要的 点击数: 时间:03-18

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青浦法院”)推出数则消费者权益保护系列案例,内容涉及中介侵吞购房款、侵犯公民肖像权、预付会员卡退卡等百姓关心、社会关切的热议话题,具体如下。

案例一:中介侵吞购房款及佣金

上海青浦法院介绍,原告沈某、陆某经被告上海某房屋服务有限公司居间介绍购买房屋,这期间被告公司的中介谢某收取原告沈某、陆某佣金2万元及购房款29万元。后经上海徐汇法院刑事判决认定,谢某对上述佣金2万元及购房款29万元予以侵吞。因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售房人将沈某、陆某起诉至法院,上海青浦法院作出判决,判令沈某、陆某向售房人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后沈某、陆某认为,该公司未能履行居间义务,导致其对售房人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理应返还佣金2万元,并赔偿损失。

经审理,上海青浦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沈某、陆某返还中介费共1万元;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沈某、陆某利息损失(以29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2月1日起算至2020年6月7日止);三、原告沈某、陆某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表示,佣金作为中介服务的对价,理应根据中介服务质量、完成程度等实际情况来综合考量,而不应简单依据居间合同的约定,这样不但不能保证服务的效果,更不能起到约束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本案是一例典型的因中介服务导致购房人损失的案件,法院通过释法说理,明确了中介服务机构对于自己从业人员职务行为造成的侵权应承担的责任,与此同时,被侵权人也有责任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对于扩大的损失,被侵权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二:婚礼照片被用作广告宣传

上海青浦法院介绍,原告王某与上海某文化传播公司签订婚礼策划合同,约定由该公司为原告提供摄像、摄影婚礼全程跟拍等服务。双方另签订喜宴合同,约定原告的喜宴在上海某酒店举行。婚礼之后,原告发现在大众点评网、美团网等名为"上海某酒店·宴会厅"的账号中有一组含有原告肖像的婚礼照片。原告认为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用其婚礼照片在网上进行营利性宣传,侵犯了其肖像权,故要求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费等共计38000元。

经审理,上海青浦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一、被告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损失5000元;二、?被告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三、被告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公证费3000元;四、原告王某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表示,大众点评网、美团网等典型O2O商务模式颇受消费者青睐。但有些商家为宣传展示其商品和服务,吸引更多客户消费,在网站上随意发布他人照片进行广告营销,此举已然构成肖像权侵权。本案判决明确了作为非公众人物的普通消费者肖像同样具有经济价值,同样应受到法律保护,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在互联网上随意发布他人肖像。本案通过在判决书中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释法说理,明确了作为更容易掌握消费者肖像的婚庆类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在民法典加强人格权保护的背景下,为互联网上普通消费者的肖像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护。

案例三:理发店关店后预付卡退卡遭拒

上海青浦法院介绍,原告徐某在某理发店充值会员卡3000元后,该店在未通知任何顾客的情况下关店,仅张贴告示告知其已合并至其他理发店。该理发店表示在原理发店办理的会员预付卡不能直接使用,需要另充值与卡内余额相同的金额才能继续在该店使用。此后,原告陆续在该店充值了12000元(不含赠送金额)。该卡使用一年后,卡内剩余9000余元。原告得知该店未将预付卡资金与相应协同监管平台办理信息对接,遂向该店提出退卡遭拒,故将该店诉至法院。

经审理,上海青浦法院认为,该店与徐某缔结服务合同关系,系以其概括继受原理发店对徐某的权利义务为前提,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其无权以与该店之间零对价受让的约定对抗徐某。该店提出的充值相等金额可继续消费、满赠送套餐等均应视为招揽顾客提出的优惠活动,可在实际消费金额、余额退还的计算中作为酌定因素加以考量,但不能直接将原余额及套餐价格扣除。经法院组织双方调解,最终确定由该店退还徐某6800元。

法官表示,近年来,受市场调整及自身经营因素影响,服务机构经营不善、歇业倒闭的现象较为多见。对此,各机构之间常有打包接收剩余客户的做法,其中,部分机构急于拓宽渠道,不考虑资金承受能力,以暂不收取甚至零对价的方式接收客户,个别机构甚至通过限制客户退卡、退费的方式,以对冲不利因素。行业内相互接收顾客值得鼓励,利于盘活市场、促进交易及满足消费者的实际需要,但上述举措仍应以不影响消费者权益为边界。本案中,在商家未向转让方收取对价的情况下,仍应从合同相对性的基本原理出发、结合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最大限度保障消费者退费权益。通过本案的审理,引导行业互助建立在诚信经营、友善服务的基础上,规制行业乱象,实现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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