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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握他人合同,就算抵押了吗?法院这样判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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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 左琳 通讯员 咸海荣 肖萌萌)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等民事主体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都不可避免面对债权债务问题。债权能否顺利实现取决于债务人财产变化情况,如果债务人财产减少或负债增加,都将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因此《民法典》规定了担保制度,用于保障债权的实现,其中比较广泛应用的担保方式是抵押权。《民法典》对于抵押权设立有着严格的规定,理解或操作不当,往往导致保障债权的目的难以实现。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案为例,解析如何正确设立抵押权。

2022年3月,杨某起诉宋某,要求对方返还杨某与马村村委会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宋某应诉后拒不返还,称杨某将土地租赁合同抵押给了宋某。

这要回溯到2014年。那时,杨某承包了马村村委会的100亩农业用地,用于种植花卉苗木,因此,杨某与马村村委会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2016年,杨某成立了苗木公司,专门经营涉案花卉苗木。因资金短缺,杨某的苗木公司向宋某融资借款180万元,期限三年,到期返还本金和利息。到期后,双方又达成延期协议,将还款期限延长3个月。宽限的期限到期后,苗木公司仍无法偿还欠款和利息,宋某将杨某的苗木公司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期间,双方就借款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苗木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前返还本金及相应利息。然而,苗木公司无可供之执行的财产,欠款及利息至今未偿还完毕。

宋某称, 鉴于苗木公司无偿还能力,为了保证还钱,双方口头约定杨某将该土地租赁合同抵押给宋某,该合同实为抵押。杨某对此不予认可,表示宋某当时声称为了安抚其他投资者,以将土地租赁合同向其他投资者展示为由将合同拿走。

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认可涉案合同在其手中,但以涉案合同系其债权抵押为由拒绝返还杨某,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双方就涉案合同设定了抵押。且涉案合同是杨某与马村村委会土地租赁关系权利义务的载体,其本身不具有财产性质,宋某留有该土地租赁合同的行为亦不属于民法意义上的抵押。宋某与杨某的苗木公司因融资产生的纠纷已经法院调解解决,目前正在执行过程中,宋某继续占有涉案合同缺乏正当性。杨某作为涉案合同的权利人,要求宋某返还涉案合同原件,应予以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宋某将该土地租赁合同返还杨某。

法官解释,上述案例争议焦点为双方之间是否存在抵押合同关系。生活中,很多人都认为债务人将抵押物交给权利人,抵押权就生效了,其实不然,抵押权设立和生效需要满足较为严格的条件。根据《民法典》规定,设立抵押权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权设立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权处分的财产之上,抵押财产为不动产的,还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抵押财产为动产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本案中,宋某主张双方存在抵押关系,但双方未签订书面抵押合同,涉案合同本身不具有财产性质,且自留山、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能设立抵押,故,宋某与杨某之间抵押权未设立。

校对 吴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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