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哄抬药品价格 一律遭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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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临近,记者从成都市市场监管局获悉,2022年以来,市场监管局结合“铁拳行动”“春雷行动”“药品和医疗用品稳价保质专项行动”等专项执法行动的开展,聚焦消费者反映强烈的哄抬物价、虚假宣传、价格欺诈、“霸王条款”等热点问题从严从快从重查处,同时加强综合巡查和重点产品抽检力度,努力构建竞争有序、公平公正、诚信守法、放心消费的市场环境。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公布一批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四川某贸易有限公司哄抬价格案

接消费者投诉,锦江区市场监管局对四川某贸易有限公司在电商平台网店销售的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涉嫌哄抬物价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12月10日至2022年12月13日,当事人在网店销售两款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一款购进价格为15.35元/盒,网店标注售价为109元/盒,进销差率为610%,另一款购进价格为70元/盒,网店标注销售价为299元/盒,进销差率为327%。经调查比对,当事人销售的抗原检测试剂价格、进销差价率远高于同时期周边市场同类药品,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六条的规定,锦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100000元。

成都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涉嫌价格欺诈案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成都市市场监管执法总队价格监督检查支队对当事人医美服务中的价格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价格欺诈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对其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电商平台进行线上促销时,一款脂肪填充项目价格标示为15600元、“券后价”7770元,另一款脂肪项目价格标示为13999元、“券后价”6969元。这两个项目自上架销售以来从未以15600元(含)以上、13999元(含)以上的价格成交过,其标示的价格15600元、13999元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价格,其“券后价”7770元、6969元均不是该项目上架以来的最低价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三项“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规定,构成价格欺诈的不正当价格行为。成都市市场监管局拟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警告,并处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高新区某诊所哄抬物价案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收到群众举报,前往当事人住所开展现场调查,通过调阅其药品进货和销售记录,发现当事人涉嫌哄抬物价,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12月15日至27日,当事人分两次均以16.5元/盒的价格购得阿莫林阿莫西林胶囊,期间,该药品整盒售价逐步从40元、48元上涨至72元,进销差价率分别为142%、191%、336%。当事人在成本未增加时,在13天内大幅提高阿莫林阿莫西林胶囊的价格,推动了该药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属于哄抬价格的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的相关规定。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4009.9元,并处罚款16039.6元。

简阳某大药房有限公司捆绑销售侵害消费者选择权案

根据群众举报称在某线上平台购买连花清瘟颗粒,下单后订单被简阳某大药房有限公司取消,要求必须捆绑其他药品才能购买配送,简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即对简阳某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核实。

经查,当事人在连花清瘟颗粒短缺情况下,为牟取利益,将连花清瘟打包成药品组合包进行捆绑式销售,并拒绝消费者单独购买连花清瘟颗粒,存在强制搭售其他药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相关规定,简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94.08元,并罚款人民币1188.16元。

文/记者 章玲

编辑/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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