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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平台发错货,公堂上男子请求三倍赔偿,法官:违约与欺诈有区别

来源:搜你想要的 点击数: 时间:03-20

极目新闻记者 邱睦

通讯员 陈贝

实习生 吴瑾悦

湖北一男子在某知名网购平台上购买户外电池。到货后,男子发现收到的电池与平台上的并不是一个品牌。他一怒之下,将网购平台告上法庭,要求三倍赔偿。近日,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驻矛调中心巡回法庭审理了此案。法官最后判决,男子与网购平台分别退货退款。网络平台无需承担三倍赔偿。

湖北籍男子王雄(化名)于2022年4月,在某知名网购平台看中了一款名为“华辉”的户外电池。王雄一口气花2.5万余元购买了6台。到货后,王雄发现有点不对劲。原来,这批电池并非“华辉”而是“店小二”。

网页截图

随后,王雄要求网购平台提供该产品的相关资质和营业执照,但遭到平台客服拒绝。见无法协商沟通解决,王雄便将网购平台告上了法庭。

在庭审阶段,王雄除了诉请法院判令网购平台退货退款外,还要求给予原价的三倍赔偿。然而,王雄的主张遭到网购平台拒绝。

网购平台诉讼代理人辩称,涉案产品之所以在平台发布,是为了前期测试,而非对外销售,商品快照中有“如果您发现商品信息不准确,欢迎纠错”。再者,平台发出的商品并非假冒伪劣,而是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合格产品。

最终,法院认定该网购平台的行为不属于欺诈行为,而属于违约行为,遂判令某网购平台向原告王雄退还货款2.5万余元。同时,王雄向某网络购物平台返还所购的6台户外电源。另外,某网购平台需向原告王雄赔偿违约金5000元。

网页截图

“本案的关键是对被告销售给原告户外电池是否构成欺诈行为进行认定。”该案的承办法官贾继祠告诉极目新闻记者,从法律层面讲,区分欺诈还是违约,有着严格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贾继祠表示,该法条所指的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欺诈的具体表现形式比较多,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虚构产地、虚构成分、夸大功能等。

“在本案中,原告销售给被告的产品与其购物网页的产品除商标不一致外,包括外观、颜色、规格、性能在内的其他方面无二。”贾继祠说。从庭审查明的事实看,原告收到的产品的市场价格还高于其购买价。

法庭认为,原告销售给被告的产品虽与购物网页的商标不一致,但并未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受损,应属于一般性错误,不构成欺诈行为,故本案并不适用上述法条,对原告主张的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接到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服判息诉,放弃上诉。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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