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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林地 法官这样判

来源:搜你想要的 点击数: 时间:03-18

原标题:非法占用林地 法官这样判

近日,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法院到旧县街道,巡回公开审理了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并当庭宣判,当地的200余名村民旁听了庭审。

2001至2019年间,家住旧县街道的仝某、角某、沈某等4人,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垦了20至30余亩的集体林地、荒山用于种植烤烟、荞、辣椒等农作物,甚至将擅自开垦的林地出租,占用并破坏了大量林地。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占用开垦林地种植农作物,对林地原有植被毁坏严重,破坏了林地的自我修复功能,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规定,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当庭判决仝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角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沈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仝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名被告人表示已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过错,愿意主动承担造成的损失。

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应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林地、耕地是我国重要的自然资源和战略资源,对生态环境和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但仍有一部分人为了一己之私,铤而走险,去破坏、占用土地资源,在给国家、集体、人民造成重大损失的同时,自身还要承担刑事或者行政、民事法律责任。在此提醒大家,切勿触碰土地保护红线。(记者)

(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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