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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司法改革步履不停,承前启后。
司法体制改革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司法制度,在宪法规定的司法体制基本框架内,实现自我创新、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的过程。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的司法改革进入深水区,党中央对司法体制改革高度重视,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持续落实有关改革举措,取得了重要进展。
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上,党的二十大报告继续作出部署:“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2023年,司法改革如何继续攻坚克难、探索路径,成为改革的前沿挑战。时值全国两会期间,澎湃新闻特别推出专题策划——“司改何为”,邀请业界学者观察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知”与“行”,解读新时代司改所面临的挑战,以期为深化司改建言献策。
本篇专稿作者系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商建刚。
2014年10月,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2015年7月,上海在司法改革中率先试点,首次探索从律师、法学专家中选拔高级法官、检察官。当时还是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的商建刚律师被选任三级高级法官,从此开始了长达7年的法官生涯,他也因此成为国内首位从律师中遴选的高级法官。
作为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从律师队伍中遴选的首位法官,商建刚先后入职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7年后,其再度转身,于2022年初任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副教授。16年律师、7年法官、高校教授,两度转身,三种角色,商建刚完成了“律师—法官—学者”的职业跳跃。
“从律师中选拔法官的制度经历了各种尝试,有些地区着力选拔高级法官,有些地区着力选拔初任法官。”对于这一制度改革,商建刚有着自己的看法:从律师中遴选法官有利于司法队伍的结构优化,提升法官的质量,是目前世界多数国家通行的做法。
“我国从律师中选拔法官的制度供给从无到有、从泛化到细化,已完成了从政策层面上升为国家立法的制度建设。”商建刚表示,从目前全国的实施情况来看,从律师中遴选法官的制度停留在立法层面,尚未成为“行动中的法”。
有反对者认为,提升司法队伍的能力最简单的办法就是系统内部培养,而非从社会律师和学者专家队伍中援引。对此,商建刚指出,现实中,律师加入了法官队伍,会形成“插队”现象,减少了法官助理晋升为员额法官的名额,增加了法检在编人员的抵触心理,导致该群体的司改积极性受挫。
商建刚认为,一方面,适用聘用制公务员制度可以减少排队、插队现象,也可以减少插队带来的“相对剥夺感”。与此同时,有必要大力推动司法职业保障改革,提升法官应有的职业待遇。另一方面,律师退出法官的通道也需明确。商建刚直言,目前律师与法官之间的职业转换还没能做到“可进可出”,退出通道不畅增加了律师进法院的顾虑,“应该为律师退出法官提供多个通道,让可进可出成为共识”。
此外,还要区分职务法官、职业法官两种法官序列。“职务法官是指具有较为丰富的办理案件经验,并愿意用自己积累的经验作出独立的判决的一类法官。”商建刚为此建言:从律师中选拔职务法官应成为改革方向。
以下为专稿全文:
从律师中选拔法官制度一直触动着法律人的神经,赞成者认为此举有助于法官队伍的精英化、有利于畅通法律职业间的互换,促进法律共同体的建设。反对者则认为此举会减少法官助理晋升为员额法官的机会,反映司法系统对自身培养干部不重视。
笔者经历过从律师到高级法官再到大学副教授的职业转变,拟跳开自身身份的局限,从法学研究的角度冷静地阐述对从律师中选拔法官制度的看法,以期为深化司法改革提供借鉴。
制度沿革
2014年6月6日,中央深改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2014年7月起,上海市委政法委牵头承担公开选任高级法官、高级检察官的制度设计、组织实施等工作,起草形成了《关于首次向社会公开选任高级法官、高级检察官有关遴选工作的意见》《上海市向社会公开选任高级法官、高级检察官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经上海市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
2015年4月,上海市高级法院、市检察院通过媒体发布了《2015年上海市向社会公开选任高级法官、高级检察官公告》。以此为据,上海首次开启了司法改革中从律师、专家学者中遴选法官和检察官的试点工作,笔者被遴选为三级高级法官。
2016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明确律师进入立法、司法队伍是法治的需要,有助于加强法治专门队伍一体化建设,努力推进公开选拔常态化、制度化。2019年我国修订了《法官法》,《法官法》第十五条明确阐述了可以在律师以及法学教学、研究人员中选任法官的规定,从律师中选任法官的制度因此从政策层面上升为国家法律。
截至目前,全国已经进行了十次遴选,包括上海、广东、江苏、浙江、最高人民法院、北京、陕西、吉林、山东、河南等地。
2021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共同发布《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再次明确要“完善从律师中选拔法官、检察官制度”,重点在于完善配套制度。
制度优势
司法实践表明,律师功能的充分发挥、审判公开、司法说理、法庭对抗式论辩等系统性制度,是防范司法腐败的最可靠制度。其中,律师监督是成本最小、监督最有力的制度形式,故优化配置司法监督制度必须从律师功能与作用的发挥开始,从律师中选拔法官是发挥律师功能的重要形式。
从律师中选拔法官的制度经历了各种尝试,有些地区着力选拔高级法官,有些地区着力选拔初任法官。截至目前,上海市的选任条件最高,选拔法官的条件为律师执业满5年,年龄在40周岁以下。选拔高级法官的条件为律师执业满7年,年龄在45周岁以下。从律师中遴选法官有利于司法队伍的结构优化,提升法官的质量,是目前世界多数国家通行的做法,并不断得到重视和加强。
首先,从律师中遴选法官可以促使法律知识和适用技能在不同的法律领域内得到统一理解与运用。笔者在任法官期间,实践了自己理想中的法官模式,有些做法是大胆且创新的,或许部分法官不认同,但笔者用自己的方式进行实践而且效果不错。
比如,当时的法院并不流行远程审理,在一起案件的庭前会议阶段,笔者认为没必要让当事人都到法院来,就让双方把证据目录、证据来源、证明事项以及证据摘要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发给笔者和对方当事人,双方通过视频向法庭陈述主张、相互发问,成为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首例异地远程庭前会议。
其次,有助于提升公平正义的水平,为中国法治开创新前景、注入新活力。比如,笔者认为法院应对不实陈述进行规制,但司法实践中并未对此进行罚款甚至司法拘留的先例。笔者担任法官期间,曾在两起案件中判决不实陈述当事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维护了诚实陈述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案件判决之后,当事人均未上诉。
最后,“律师当法官”是遵循司法规律的重要体现。美国、英国、日本、韩国以及我国台湾省均建立了从律师中选拔法官的制度。律师和法官之间存在常态化的流转有助于打破“官本位”思维,提升法官队伍的能力,这一做法已在很多国家取得了良好效果。律师向法官检察官流动起来,有助于不同法律职业之间相互理解,避免阶层固化。一个法官如果做过律师,他在法庭上就不可能特别不认可律师。反之,律师也会更理解法官。只有亲身经历过这个岗位,才能更好地理解这个岗位的难处,才能设身处地地换位思考。
诚然,有支持的观点就会有反对的观点。反对者认为,司法系统一直以来都比较受年轻人的追捧,提升司法队伍的能力最简单的办法就是系统内部培养,而非从社会律师和学者专家队伍中援引。
笔者认为,法官体制行政化造成的“排队”现象是导致法官群体反对从律师中选拔法官的根本原因。现实中,律师加入了法官队伍,形成了“插队”现象,减少了法官助理晋升为员额法官的名额,增加了法检在编人员的抵触心理,导致该群体的司改积极性受挫。
完善建议
我国从律师中选拔法官的制度供给从无到有、从泛化到细化,已完成了从政策层面上升为国家立法的制度建设。但从目前全国的实施情况来看,该措施并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普遍推行,律师担任法官的比例很低,从律师中遴选法官的制度停留在立法层面,尚未成为“行动中的法”。
不仅如此,法官、律师之间的正当交往在形式上的限制越来越多,这不利于法律共同体的形成。
为此,我们应明确标准、完善相关程序,提升律师担任法官的比例,为法官选拔机制常态化的实现提供数量方面的保障。
笔者认为,适用聘用制公务员制度可以减少排队、插队现象,也可以减少插队带来的“相对剥夺感”。此外,还要把进入法检的律师与体制内的法检人员区别开来。若法院自己培养的法官和从律师中选出来的法官,做着完全相同的事、适用完全相同的考核机制和管理模式,这就相当于从社会上找来一个人,把他“改造”成符合一定条件的公务员。
笔者看来,律师当法官最大的优势是办案能力强。法院在管理和考核的时候应为从律师中遴选出的法官多配备法官助理,同时要求他们办更多的案子。与此同时,当过律师的法官通常有比较强的当事人接待经验,可以在审判工作之余安排他们去做一些诉讼服务中心的工作。但这涉及岗位和部门之间的协调,还需要相应的配套机制来尽可能发挥他们的作用。
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人们对司法对法官有着更高更强的要求,员额制下,法官工作量愈加饱和,因此大力推动司法职业保障改革,提升法官应有的职业待遇具有一定必要性。相信随着司法公信力和职业尊荣感的不断提高,必将吸引越来越多的优秀法律人才投身司法职业。
另一方面,也需要明确律师退出法官的通道。目前律师与法官之间的职业转换还没能做到“可进可出”,退出通道不畅增加了律师进法院的顾虑。为律师退出法官提供多个通道,允许其选择转变为长期公务员,符合条件的也可以选择转变为高校学者,让可进可出成为共识有利于解决律师做法官的忧虑。
此外,还要区分职务法官、职业法官两种法官序列。比如,大部分毕业后就进入法院的法官并以此为职业、寻求级别的晋升,这类法官就是职业法官,相对比较容易被体制化。而职务法官是指具有较为丰富的办理案件经验,并愿意用自己积累的经验做出独立的判决的一类法官。笔者认为,从律师中选拔职务法官应成为改革方向。
总而言之,从律师中遴选法官,既有利于发挥律师的职业优势和专业特长,提升司法机关工作的整体水平,实现“定纷止争”,也有利于进一步畅通人才交流渠道,促使法官内部增强竞争机制,优胜劣汰,是一项值得去坚持且发扬光大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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