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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形形色色的消费“套路” 你的合法权益是否遭受过侵害

来源:搜你想要的 点击数: 时间:03-20

缺斤少两、消费陷阱、霸王条款……社会经济发展和市民需求多元化,促使消费环境复杂,消费纠纷形式增加。今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之际,记者梳理出消费领域常见典型案例,采访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释法,让消费者学会如何避坑,助力消费者维权,共同维护消费领域的公平与正义。

案例一 “一经售出 概不退款”属无效条款

2021年12月,郑某到某美容院办理一张VIP卡,向卡内充值7800元。VIP卡背面以小字形式印有使用须知:凭此卡充值可享受不同的优惠;此卡一经售出,概不退款。2022年3月,郑某向美容院提出退卡,被美容院拒绝。郑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美容院的合同关系,美容院退还卡内余额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美容服务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不宜强制履行,故对郑某解除合同的诉请予以支持。“此卡一经售出,概不退款”属美容院在为消费者提供美容服务时采用的格式条款,且明显不合理地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应属无效条款。

法院最终判决郑某与美容院的合同解除,美容院退还郑某卡内余额并向郑某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释法 消费者消费时享有 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律师邹睿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一经售出,概不退款”等条款均属于商家事先拟定,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格式条款,不合理地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根据民法典有关格式条款的相关规定,此类条款应属无效。

律师建议,消费者可尽量避免选择订立“概不退款”此类格式条款的商家,在因商家拒不退款发生纠纷时,可通过与商家积极协商、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积极维护自身权益,争取退款。

案例二 商品房按揭贷款下不来 购房者如何解除合同

2019年11月初,陈女士因住房需要,到某开发商售楼中心看房,在选中心仪的商品房后向售楼人员提供了自身征信报告、流水等材料给开发商核实,经开发商确认符合购买条件。2019年11月26日,陈女士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并支付了50%的购房款。后因银行按揭贷款迟迟无法审批通过,遂与开发商发生争议。

协商无果后,陈女士起诉至法院,最终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解除了购房合同,开发商全额退还了陈女士的购房款并支付了利息。

释法 贷款下不来 购房者可以解除合同

律师王涛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由此可见,在不可归责当事人双方原因的情况下,按揭贷款下不来,购房者可以解除合同,并全额要求退还本金及利息或者定金。

在王涛看来,实践中“不可归责于双方”的情况多种多样,往往会因此发生争议,但购房者如果主观上不存在违约的故意,客观上确实非自身原因导致贷款下不来,且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支付义务,则可以选择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律师建议,购房对于一般家庭来说是件大事,在确定购买商品房时,建议购房者向开发商充分了解清楚情况,并将自身实际情况予以告知,在确定是否符合购买条件的情况下再交付款项及签署合同。同时,购房者选择购买该商品房的主要因素,应当尽量在书面合同中予以载明,在合同没有记载的情况下需要尽量保存好相关证据,发生争议时才能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三 “定金”“订金”法律效力不同 警惕一字之差带来烦恼

吴女士想要置换一套新的沙发,于是前往家具城选购,最终选定了一套心仪沙发,进行了预定并根据商家要求支付了5000元的订金。回到家仔细想了一下,又不想购买了,遂前往家具城与商家进行沟通欲退还订金,但遭到了商家的拒绝,商家表示,说好的事情怎么能反悔,况且下单采购了制作沙发所需的原材料,现在不想买了可以,但是应当赔偿损失,5000元的订金不能退还。吴女士说自己交的只是订金,现在不想买了是自己合法的权利,当然要返还自己的订金。

最终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协助下,吴女士5000元的订金得以全额退还。

无独有偶,王先生准备跟朋友一起举办聚会,于是王先生通过微信与商家预定租了一套别墅,双方达成了租房子的合意,同时向商家支付了1000元的定金,在与朋友沟通过,又找寻到了价格更为便宜、房型差不多的别墅,遂通过微信与商家协商退款的问题,遭到了商家的拒绝,商家认为是王先生违约在先,定金不予返还。即使后续王先生拨打12315热线电话,最终也没能要回之前支付的1000元定金。

释法 消费者务必擦亮双眼 弄清楚是定金还是订金

律师谢鑫认为,以上两个事件,“定金”与“订金”的不同带来了截然不同的法律后果。当交易双方出现违约时则需要适用定金罚则,即出现违约的情形时,支付定金的当事人无权请求返还定金。而订金则不具有担保的功能,无法产生类似定金罚则的效果,仅仅是字面上的预订的效果。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因此,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吴女士以及王先生因“定”“订”二字的细小差异出现了不同处理结果。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目的是为了促使交易双方积极履行双方约定的合同义务,如交易双方都存在违约的情形,定金的目的无法实现,因此也就只能各自承担责任。

在此,律师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进行消费时务必擦亮双眼,弄清楚自己支付的究竟是定金还是订金,莫要因一时的疏忽,遭受经济损失,成为定金罚则的“受害者”。同时如遇到“订金一律不返还”的霸王条款,出现纠纷时一定要记得通过拨打12315热线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四 “买一送一”有套路 网购要慧眼识珠

近日,刘女士在某电商平台相中一款轻便减震跑鞋,点击链接一看,发现还有“买一送一”活动,作为跑步爱好者,刘女士对比平日里跑鞋的价格,觉得“买一送一”活动确实比单独购买两双要划算得多,于是果断下单。收到快递后,刘女士满心欢喜地打开快递发现,商家邮寄的并不是两双一样的鞋子,而是一双跑鞋、一双袜子。刘女士立即与商家联系,要求进行说明和赔偿,商家解释道:“买一送一仅是活动名称,并不是送一模一样的东西,赠品一般是护脚功能袜、运动鞋带、便携水壶这些附用品。”刘女士听完感觉被骗,正在寻求投诉和救济途径。

释法 电商平台购物要提前问清优惠形式再下单

律师毕亚军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七条之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种义务不以“台前”销售还是“幕后”电商的销售模式不同而有所差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经营者应当提供有关商品的真实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案例中,消费者对于“买一送一”活动的广泛理解均是“买了A商品,再送一个同样的A商品”,并非“买A送B”“买大送小”“买贵送廉”。无论营销模式如何创新、宣传手段如何更替,均不能突破广大消费者的常情常理和消费习惯。

毕亚军指出,本案例中,该商家可能涉及虚假宣传,也对刘女士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侵害,刘女士可酌情考虑的救济途径一般有以下几种,一是向市场监管部门和消费者协会反映,寻求行政管理和社会监督两种公力救济;二是向电商平台投诉,通过官方客服或投诉通道,将该商家虚假宣传的记录、信息等内容反馈给平台,请求平台进行处理;三是直接向该商家索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第四十条及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刘女士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如在沟通协商后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刘女士可以整理购买记录、支付记录、聊天记录、商家信息等证据材料提起侵权赔偿诉讼。

此外,大家在电商平台购买商品时,律师建议,尽可能提前问清楚销售价格、发货清单、优惠形式等再下单,以免后续发生争议时,耗费时间和精力去维权。尤其对于价格较高的商品,遇到“买一送一”或其他促销活动时,尽量事先问清楚赠品的具体信息、是否与原商品一致等情况,尽量避免货到了,但并非“买A送A”的情形。(李艳)

(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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