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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 左琳 通讯员 赵赫 刘津宁)3月14日,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前夕,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线上新闻通报会,公开发布《网络消费者权益案件审判报告》,对该院2020年至2022年审理的涉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发布十大典型案例。
3月14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线上新闻通报会。图源: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迎新介绍,2020年至2022年,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产品责任纠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等案件共计790件。从纠纷类型来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占比最高,为82.29%,该类纠纷产生原因多见于消费者认为商家欺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虚假宣传等;产品责任纠纷占3.4%,产生原因多见于产品质量存在问题导致人身损害;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占10.46%,主要是由于机票、酒店订单的履行、取消以及消费者无法获得商家信息时起诉平台责任、网络直播打赏等原因引发。
报告显示,相比线下消费纠纷,涉网络消费领域案件具有其鲜明的特点。
一方面,网络购物的隐蔽性导致诉讼主体难以确定,消费者需要通过向电商平台申请披露实际经营者信息,才能确定销售者的真实身份,导致实践中不少消费者起诉平台要求信息披露;另一方面,电子数据采集具有高度专业性,电子合同管控方时常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变更格式合同内容、增设免责条款、变更约定管辖地,最终导致当事人因举证难而败诉。
据了解,网络消费领域中还有不少因为诚信缺失而引发的案件,主要包括夸大宣传产品功能、以次充好、“霸王条款”等。四中院在审理该类案件中,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价值导向作用,以维护市场诚信和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原则,在涉网案件司法裁判中体现“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的裁判理念。
面对平台与商家的固有优势,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也就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出了针对性建议。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张岩在通报会上表示,消费者应提高警惕,及时固定往来邮件、平台聊天记录、沟通过程等证据,对涉及个人信息的事项要谨慎操作。此外,经营者、平台、监管部门都应各尽其责,共同构建诚信、和谐的网络消费市场环境。
会上,张岩还简要介绍了该院审结的涉网络消费者权益十大典型案件。案件经由法官推荐、法官会议专题讨论等程序选定,涉及消费者反悔权、进口商品经营者的进货查验义务、民事欺诈行为的构成、格式条款的效力、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履行显著标记义务应承担的责任、消费者“差评”是否侵权等多个领域,对于对消费者网上消费和诉讼维权具有指导和借鉴意义,充分体现了司法裁判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价值导向和维护市场诚信秩序的原则目标。
校对 陈荻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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