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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子”变公区绿地开发商赔6000多元 安徽高院发布服务保障促进消费典型案例

来源:搜你想要的 点击数: 时间:03-17

大皖新闻讯 3月15日上午,安徽省高院召开为促进消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安徽法院服务保障促进消费的典型案例。大皖新闻记者对典型案例进行了梳理,典型案例包括销售假药涉刑案件、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预付式消费纠纷等。

案例一:销售假药12万元,获刑七个月并公益赔偿36万元

2020年3月以来,李某通过他人购买 “关节再生胶囊”,后利用其中医按摩师身份将“关节再生胶囊”加价出售给找其看病的患者,销售金额约12万元。经检验,“关节再生胶囊”所含成份醋酸泼尼松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应按假药论。2022年7月22日,亳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销售假药罪对李某移送起诉,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系自首,且愿意接受处罚,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四万元;对违法所得予以没收追缴。同时,李某向社会不特定消费者提供假药,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判决李某赔偿涉案消费者购买药品价款的三倍赔偿金360000元,并在当地市级以上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案例二:擅用二手主板更换家电配件,属消费欺诈“退一赔三”

2020年12月初,家住全椒县马厂镇的高某某因家用空调出现故障,联系全椒县某家电维修部经营者陈某,要求其上门维修空调。陈某检测后认定是空调主板损坏,遂更换主板,高某某支付更换主板费用650元。高某某使用一个月后离家外出。2022年2月初,该空调再次发生故障,后经查明更换的主板系二手主板,高某某发觉后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三”。

法院审理认为,消费欺诈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法应当受到处罚并承担责任的行为。本案中,全椒县某家电维修部作为专业家电维修个体工商户,对不同渠道、不同品质的空调配件价格应有较为准确的认知,其以比正常进货价格低一半多的价格购买二手主板进行更换,属谎报用料,构成消费欺诈,应当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法院遂判令该家电维修部退还高某某650元维修费用并赔偿1950元。判决后,全椒县某家电维修部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

案例三:说好的“院子”成了公区绿地,开发商赔偿6000多元

2019年10月23日,出卖人淮南某置地公司与买受人何某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何某某购买某置地公司开发的某小区2单元1层103号商品房,合同就房屋预测建筑面积、单价、总价款、交付时间作出约定。

某置地公司销售人员在销售中多次提到案涉小区一楼带院子,并在宣传推介视频解说中提到一楼的代价相对高一些是因为有一绿植围合的院子。后小区物业公司在公示牌中明确标注“禁止侵占公区绿地”。就院子交付及赔偿问题,双方交涉未果,何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某置地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某置地公司与何某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显示何某某购买的房屋未规划庭院,但某置地公司销售人员在销售中多次提到案涉小区“一楼带院子”、“一楼贵但有50平方左右院子”、“虽没有写在合同内,但样板房有实体”,并在宣传推介视频解说中提到“……一楼的话,我们是因为有一绿植围合的院子,所以一楼的代价相对高一些……”,故能够认定某置地公司向业主宣传、承诺一楼房屋带院子。

现案涉房屋门前绿地规划为小区公共绿地,买房人无法独占使用,某置地公司未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参照案涉房屋合同价与同单元其他房屋均价差额,法院酌定某置地公司赔偿何某某损失6858.53元。

案例四:预付式消费遇门店转让,法院判转让人返还3万多元

2020年4月1日,家住芜湖市的佘某为购买美容美发美体服务套餐在张某作为登记经营者经营的店铺内办理了预付式(可充值)消费服务卡,并分三次充值预付款合计38000元。葛某为案涉店铺的实际经营者。

2022年2月13日,张某与张某某签订《美容美发转让协议书》,约定张某将案涉店铺转让给张某某。2022年2月14日,张某办理了案涉店铺的注销登记。此后,张某某拒绝向佘某提供服务。佘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其与张某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张某、葛某、张某某对未消费的预付款和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佘某已经履行了充值付款义务,后因案涉店铺注销登记,导致佘某不能正常消费,致使服务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佘某要求解除双方的服务合同应予以支持。此外,依法应当退还未消费的余额和利息。

涉案门店经营形式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者为张某,门店注销后,应由张某承受服务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葛某与张某共同实际经营管理案涉店铺,葛某并获得经营收益,二人应当对案涉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在未向消费者履行完服务义务的情况下,张某将门店和对充值会员的服务一起转让给张某某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债务转移行为,未经佘某同意,二人之间的协议对佘某当然不发生效力。

法院遂判决解除佘某与张某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张某、葛某向佘某退还预付款36616元及相应利息。

大皖新闻首席记者 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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