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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坚决反对美英澳胁迫国际原子能机构秘书处为核潜艇合作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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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5日,外交部发言人汪文斌主持例行记者会。有记者提问,3月14日,美英澳宣布核潜艇合作方案,表示将遵守最高核不扩散标准,并与国际原子能机构商谈有关保障监督安排。机构的总干事格罗西发表声明称,机构将与澳大利亚商谈全面保障监督协定第14条规定的相关安排,以实现机构对澳保障监督的技术目标,请问中方对此有何评论?

汪文斌表示,中方严重关切国际原子能机构总干事日前就美英澳核潜艇合作发表的声明,坚决反对美英澳胁迫机构秘书处在保障监督问题上为其核潜艇合作背书。

汪文斌强调了以下三点,第一,美英澳所谓遵守核不扩散承诺的表态,纯属欺世盗名。三国核潜艇合作系历史上首次核武器国家,向无核武器国家转让核潜艇动力堆及大量武器级高浓铀,国际原子能机构现行保障监督体系无法实施有效保障监督,不能确保澳大利亚不将相关核材料转用于制造核武器,因此三国核潜艇合作构成严重核扩散风险,违反《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目的和宗旨,冲击国际核不扩散体系。

第二,美英澳与国际原子能机构秘书处无权就三国核潜艇合作保障监督问题私相授受。美英澳真正想做的是寻求机构豁免,对澳核潜艇的保障监督。这与其标榜的遵守核不扩散最高标准背道而驰。他们声称,机构全面保障监督协定第14条规定“不受禁止的军事活动”可免于保障监督,但国际社会对此种活动的定义既无共识,对第14条的适用问题也存在巨大分歧,这些都是国际核军控领域公认的未决问题。美英澳及机构秘书处无权擅自解读。

第三,核潜艇合作相关保障监督问题,需由国际社会共同讨论决定。澳大利亚与机构援引第14条作出的安排,将构成恶劣先例,这涉及机构所有成员国的利益,核潜艇合作涉及的保障监督问题,理应参照机构加强保障监督体系的历史实践,由所有感兴趣的机构成员国通过政府间进程进行讨论并寻求共识。在各方达成共识之前,机构秘书处不应与澳大利亚私相授受。

汪文斌指出,中方敦促美英澳切实履行核不扩散义务,不要损害机构保障监督体系的权威性、有效性。我们也敦促机构秘书处严格根据授权履行职责,不要为三国的核扩散行为背书。同时中方呼吁机构所有成员国积极推进政府间进程,就美英澳核潜艇合作设计的保障监督问题寻求解决办法,捍卫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为基石的国际核不扩散体系,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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