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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因缺陷超速致消费者意外受伤!法院:车行应承担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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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黄小殷 通讯员/张雅慧 印强 王晨旭)3月13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提振消费信心,服务高质量发展”暨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其中,一辆电动车因存在性能缺陷超速,导致消费者受伤。法院判令车行需对消费者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在该案中,肖某在某车行购买了一辆电动车,该电动车使用说明书显示“最高车速≤20km/h”,并注明“因产品不断改进,所列性能参数如有变动,以实物为准,恕不另行通知”。

三个月后,肖某驾驶该车发生意外并受伤。检验报告显示,电动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为27.5km/h,为两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肖某认为该自行车行应当对自己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该车行作为销售者,应当告知肖某其所购买车辆的真实情况。产品的使用说明书显示最高车速不超过20km/h,但发生事故时实际车速为27.5km/h,并无证据证实肖某对车辆进行了改装,故某车行未如实告知车辆的相关信息。

该车行以说明书上载明的“因产品不断改进,所列性能参数如有变动,以实物为准,恕不另行通知”为由主张已尽到告知义务,与法律规定不符。该自行车行销售的车辆存在缺陷,该缺陷与肖某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不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肖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登记的机动车在道路行驶时未按操作规范驾驶,且没有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法院判令该车行对肖某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法官表示,作为一种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电动自行车是许多消费者近距离出行的选择,车辆的保有量不断上升。但在方便之余,因电动车引发的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引发社会关注。该案的车行作为销售者,对所销售的车辆应该具有足够的认识,但并没有将车辆有关信息告知给消费者,导致消费者对产品使用的理解上存在偏差,存在过错。法院据此认定自行车行承担责任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警示教育了销售者应对自己所售产品负责,向消费者告知产品的特点和适用要求,不能一卖了之。(黄小殷)

(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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