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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就衍生品交易监管办法征求意见 着力提升衍生品市场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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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3月17日就新起草的《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管理办法》落实衍生品交易报告制度,推进交易标准化、鼓励进场交易和集中结算,限制结构过度复杂的衍生品合约,在严防风险的前提下,为相关制度预留了充分空间,防止“一刀切”对市场造成不当限制。

  《管理办法》共八章52条,主要对衍生品交易和结算、禁止的交易行为、衍生品经营机构、交易者、衍生品交易场所、衍生品结算机构、衍生品交易报告库、衍生品行业协会等进行了规范,并遵循四个方面的原则:

  一是功能监管。将证监会监管的衍生品市场各类活动和主体全部纳入规制范围,以功能监管为导向,制定统一的准入条件、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

  二是统筹监管。充分考虑市场之间的联系,加强衍生品市场与证券市场、期货市场之间的监管协同协作,防范监管套利,消除监管真空。

  三是严防风险。着力提升衍生品市场的透明度,推进交易标准化,鼓励进场交易和集中结算,提高非集中结算衍生品交易的风险防控要求,落实衍生品交易报告制度,严厉打击利用衍生品交易进行违法违规行为或规避监管行为。

  四是预留空间。在严防风险的前提下,为相关制度预留充分空间,防止“一刀切”对市场造成不当限制。对于集中结算、保证金、场内场外持仓合并计算、对冲交易、交易者标准等重要制度,未作绝对要求,由衍生品行业协会、交易场所、结算机构等自律组织根据各自职责,结合实践情况制定具体规则。

  《管理办法》对衍生品合约的开发程序实行了报告制。对于在衍生品交易场所进行的衍生品交易,交易场所在组织开展新品种衍生品合约的交易或者变更交易方式时,须向证监会报告;对于在柜台开展的衍生品交易,衍生品经营机构开发新品种衍生品合约时,须向衍生品行业协会报告。

  根据《管理办法》,证监会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对衍生品交易实行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持仓限额豁免。衍生品交易按照衍生品行业协会、衍生品交易场所和衍生品结算机构的规定实行保证金制度,上述自律组织制定的保证金规则,应当切实防范交易结算风险,维护市场稳定运行。

  《管理办法》明确了场内场外持仓合并要求,加强了衍生品市场与证券市场、期货市场的统筹监管:对于股票市场与衍生品市场的持仓合并,要求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收购时,将股票持仓和以该股票为标的的衍生品持仓合并计算;对于期货市场与衍生品市场的持仓合并,要求在对期货交易或者衍生品交易实施持仓限额和大户报告制度时,将挂钩同一或者相似标的的期货持仓和衍生品持仓合并计算。

  同时,《管理办法》还明确了账户实名制。交易者应当以本人名义申请开立交易账户,禁止交易者向他人出借交易账户或者借用他人交易账户,衍生品经营机构应当按照衍生品交易报告库规定的标准开立交易账户。

  此外,对于利用衍生品交易进行的证券期货违法行为或者规避监管行为,《管理办法》进行了系统梳理,予以全面禁止,着力解决衍生品滥用问题。

  总体上,《管理办法》禁止通过衍生品交易实施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益输送、规避监管等违法违规行为。为避免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限售股东、减持限制股东通过衍生品交易非法获利或者规避监管,禁止衍生品经营机构与其达成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的衍生品交易,存量业务应当到期自然了结,不再新增。为避免不公平交易,禁止上市公司或者新三板公司违反规定达成以其发行的股票为标的资产的衍生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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