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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家参与“0元购”未获兑现,平台拒绝履行垫付承诺被判返款

来源:搜你想要的 点击数: 时间:03-16

新京报讯(记者 左琳)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之际,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线上新闻通报会,发布该院审结的涉网络消费者权益十大典型案件。其中一件为郭某某与某电子商务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8年12月2日,郭某某在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开设的网络店铺购买智能跑步机一台,该商品详情页显示店铺正在举办“0元购”活动。郭某某依规则达到“0元购”的标准后,该网络店铺拒绝返款,后店铺因经营不善处于失联和闭店状态。郭某某多次致电某电子商务公司要求客服介入,客服曾在前期的回复中表示:“商家后续出现问题的话,公司这边肯定会负责的”,以及“通过公司先行垫付的方式给您进行一个返款”的承诺,但在后续售后服务中,客服则表示拒绝垫付退款,故郭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某电子商务公司退还购物款。

一审判决认为,某电子商务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在诉讼过程中已向郭某某提供了涉案店铺的真实姓名、地址及联系方式,尽到了法定披露义务;平台客服回复不构成平台对郭某某的先行赔付承诺,也不满足《先行赔付判断标准》,故一审判决驳回郭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郭某某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从鼓励电商平台采取对消费者更有利的保护,以及电商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控制力远远超过消费者两方面考虑,认定某电子商务公司客服人员前期对郭某某作出的“负责”以及“垫付”的承诺,系代表公司向消费者作出的有利承诺,某电子商务公司应履行其承诺。二审改判电商平台返还郭某某购物款。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表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履行其承诺。该条同时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该裁判的典型意义在于确立网络交易平台的代偿义务有助于督促网络交易平台积极履行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监管职责,同时向消费者提供更多的求偿路径,有助于其索赔权的实现,同时促使平台构建诚信、有序的良性交易秩序。

校对 吴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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