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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在长江禁渔期内仍使用“地笼网”捕鱼,法院:判处拘役并进行生态修复

来源:搜你想要的 点击数: 时间:03-17

极目新闻记者 王佳文

通讯员 田恬

2021年起,武汉市内各长江通江支流设置了时限不一的禁渔期。但在去年的5月,武汉市蔡甸区村民何某某因法律意识淡薄,在禁渔期内仍使用禁用渔具“地笼网”进行打捞,对当地生态造成破坏。今年3月2日,正值《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实施两周年之际,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何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

据了解,长江通江支流通顺河的黄陵闸口至出江口段,为期十年的常年禁捕水域。早在2021年5月18日,当地村民何某某就曾在此区域驾驶渔船使用“地笼网”进行非法捕捞。这种网目内径小,对捕捞对象选择性差,大鱼小鱼都无法逃脱,使用这种渔网会对生态环境造成威胁。何某某的非法捕捞行为不仅被武汉市蔡甸区农业农村局发现,并被处以了罚款人民币2000元、没收地笼网6条的行政处罚。

何某某使用的非法捕捞工具

去年5月19日凌晨1时许,没有吸取先前教训的何某某违反此地禁渔规定,再次来到上述水域附近,使用预先放置的禁用渔具的笼网进行非法捕捞,共捕获渔货54斤。同日凌晨3时许,何某某随即将其非法捕获的54斤渔获连同非禁渔区域捕获的94斤渔获一起卖给了鱼贩方姓夫妇,收到货款1050元。鱼贩方姓夫妇驾车离开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

后经依法传唤,同日下午,何某某粗略估计了应缴罚款和非法所得货款后,携带现金人民币6675元来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到案后,何某某如实供述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的事实,公诉机关根据何某某的指认,在非法捕捞地点查获地笼网2个、渔网1张。公安机关对该6675元现金连同查获的捕捞工具,依法扣押。

在本案件的庭审中,经过承办法官的释法说理,何某某态度诚恳地认罪悔罪,并表示自己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较淡薄,此前只是习惯性地按照渔民的传统方式捕鱼,并错误地认为此事并不严重。今后他会严格遵守长江禁捕的相关规定,共同守护一江碧水。

检察机关作为本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当庭出示了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针对本案作出的评估报告,该报告认定被告人何某某使用地笼网捕捞成鱼潜在总损失量为28.42千克,幼鱼潜在损失量合计为21584尾,并据此载明为进行生态补偿修复,被告人何某某需在捕捞水域放流一定数量和种类的成鱼和幼鱼。被告人何某某对该份报告的内容并无异议,自愿支付了评估费用人民币3000元。其当庭表示愿意支付购买鱼苗的全部费用,并同意将按照专家建议,在农业局、检察院和法院三方的见证下,分批次在指定地点放流鱼苗,力求取得生态补偿修复的最佳效果,以弥补自己造成的损失。

随着一道清脆的法槌声敲响,承办法官当庭宣判,被告人何某某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需按照生态修复方案放流成鱼28.42千克、幼鱼21584尾。

庭审现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实施两周年以来,蔡甸区人民法院共审结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犯罪13件,14人因非法采矿、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狩猎等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

法官提示:不仅电鱼和毒鱼被禁止,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水产品也可能触犯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中明确了长江流域重点水域10大类36小类禁用渔具,对那些捕捞强度大、捕捞对象选择性差、对水生生物重要生活史阶段和重要水生生物种类威胁较大的渔具种类进行限制。本案中,被告人何某某在禁渔区内使用的“地笼网”毫无疑问属于禁用渔具,对应《名录》中的第10大类笼壶,不论是定置(串联)倒须笼壶还是定置延绳倒须笼壶,其禁用标准均为“网目内径尺寸小于30毫米”。另外,部分钓具如拟饵复钩钓具、真饵复钩钓具也在禁用渔具之列,提请广大钓鱼爱好者注意。

禁渔期和禁渔区的红线绝不能触碰!武汉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实施武汉市长江通江支流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决定:自2021年起,每年3月1日0时起至6月30日24时止,在长江通江支流举水河、倒水河、滠水河、府河、金水河、东荆河(通顺河黄陵闸以上)武汉段水域全面禁渔;通顺河黄陵闸口至出江口段为期十年的常年禁捕水域。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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