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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校状告“诺而不捐” 也是必要一课

来源:搜你想要的 点击数: 时间:03-15

  陈之琪

  前不久,一则“校友未兑现1100万元捐赠被母校起诉”的话题引发广泛热议。

  事情原委要追溯到2019年,在中国矿业大学110周年校庆之际,矿大宣布其2008级校友吴幽捐赠1100万元。在当时,这是该校成立后的最大单笔捐赠,校方还曾在报道中公布,吴幽回报母校的捐赠将用于设立高端人才计划基金、家庭经济困难本科生海外实习基金、名人名师讲座基金和创新创业基金。然而,令人大跌眼镜的是,吴幽近4年来从未履行1100万元的捐赠承诺,因而被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告上法庭,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对此,网友纷纷评论“毕业还被母校‘上了一课’”“不能吹牛不负责”,也有部分人觉得母校状告学生“气量小”“不体面”。

  捐赠行为虽往往发乎真情和自愿,但也同样要受到法律法规的合理约束。我国合同法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民法典也明确指出,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撤销赠与”的规定。总而言之,公益捐赠人“诺而不捐”属于违约和违法行为,理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从法律层面审视这起纠纷,学校的确有向校友追讨捐款的正当权利。

  应当充分认识到,“捐赠”与“受赠”不仅关乎承诺款项的转移到位,还会牵涉到复杂耗时的流程和各方行动;尤其像此次热议事件涉及的大额捐赠,还会更关乎信誉和利益问题。对于“赠与人”吴幽而言,其仅凭承诺就收获校方专门颁发的聘书、多家媒体的正面报道,还在广大学生心中树立了模范形象,为自己赚得实打实的个人名誉、商业利益和信用便利。而对于校方而言,赠与合同一经签订,相关流程措施就要紧锣密鼓地开展落实,几年间消耗的人力物力、学校资金方案调配等都会因为这一张“空头支票”而受影响,并不是部分网友所认为的“一笑了之”即可。学校若为了顾及所谓的“体面”“情谊”而对失信者“高高举起轻轻放下”,才会真正伤及学校与广大学生和校友间多年厚植的情感土壤,这也是对骗取赞誉、愚弄公众行为的默然退让和变相纵容。

  从更广泛的层面来看,当下,各地有关捐赠的暖新闻总能牵动人心、迎来赞誉、为捐赠人带来网络曝光度,然而,这类新闻报道也逐渐显现出重视前期宣传、忽略后续落实的客观情况。捐赠款项何时到位、去向如何、有谁获益……对于许多繁杂且重要的“细枝末节”,媒体与大众则往往不会给予过多关注,这也就容易让某些群体利用社会的向善心理和互联网记忆的遗忘性“钻空子”,从而影响人们对慈善事业的信任和热情。

  从这个角度出发,母校状告校友“诺而不捐”,恰恰也是带给社会各方的“必要一课”。一方面,对于某些别有用心者,正是需要通过严肃的追讨问责方能有力遏制其失信的“低成本”,用实打实的法律条文为其划定红线、敲响警钟。另一方面,对于广大公众及媒体来说,暖心承诺的后续履行和行动落实其实更值得积极关注见证,在共同督促下让善意温暖真正抵达有需要的人,这也是促进诚信善良社会的应有之义。

  如今我们值得看到,通过法律积极守护慈善环境的风清气正、让“慈善”“捐赠”免于陷入玩弄戏谑,这样的严肃公正其实才是一种真正的气度和体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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