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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售公民信息宣告缓刑公开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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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记者   赵红旗

  □ 本报通讯员 赵富林 宋丹丹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应用和快速发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也时有发生。近日,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依法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

  法院查明,2020年6月至2021年6月,田某利用其在卢氏县某镇街上经营某通信营业厅的便利,在为客户办理业务过程中未征得客户同意,私自将客户实名认证的手机号以及验证码发送到其上线组建的微信群内,供他人用于注册抖音等网络平台账号,每注册成功一个账号获得1.5元至9元不等的佣金。截至案发,田某在相应微信群中共成功发送手机号和验证码1313条,共计获利8711.96元。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还发现,田某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遂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卢氏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田某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可依法宣告缓刑。同时,被告田某非法出售众多公民个人信息并获利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信息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据此,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万元,违法所得8711.96元予以没收,并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承诺不再侵害公民个人信息。

  法官说法

  法官庭后表示,公民个人信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交易,往往被不法分子窃取、利用,与电信网络诈骗等关联犯罪,严重威胁着公民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

  法官提醒,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应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在进行网络购物、投资理财、填写问卷等活动时保持警惕,慎重提供个人信息。对含手机号码、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信息的各类账单、车票、快递等物品不要随意丢弃,注意及时涂抹、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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