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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青报·中青网记者王烨捷
日前,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涉消费者权益民事审判情况及5起典型案例。
1031元60粒的“不老丸”被判退一赔十
上海三中院副院长俞秋玮介绍,该院办理的涉消费者权益民事案件主要呈现四大特点。
一是消费新业态安全问题突出,美容保健类纠纷上升。随着大众对医美的需求日益提升,美容保健类产品纠纷日益突出,涉及阿胶、减肥药、糖抗液、不老丸、抗衰宝、胶原蛋白口服液、进口胎素胶囊等。其中,安全问题争议类型多样,包括涉诉产品虚假宣传、含有害人体健康物质或成分、自禁止进口国家或地区进口食品、未标注或错误标注生产日期、生产厂家、批准文号、进口产品无中文标签,以及缺少入境检验检疫合格材料等。
在网购平台上售卖的NMN产品。网站截图。
在通报的一起案件中,消费者姬某通过某食品网店购买了3瓶名为“1riyabeau不老丸60粒nmn3000”的产品,每瓶单价为1031元。后姬某发现这款代购来的产品没有中文标签,其委托翻译公司翻译后发现该产品内所含有的NMN实际上为β-烟酰胺单核苷酸。因此,姬某认为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网店退款并支付10倍赔偿金。
记者注意到,NMN近年来作为抗老产品受到众多中青年女性的欢迎。但是,NMN虽然在海外诸多国家作为保健品上市销售,其在我国却尚未获得口服食药保健品的销售资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24日将“β-烟酰胺单核苷酸”作为化妆品原料进行了备案,但其并未在我国获得药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和新食品原料的上市许可,不能作为食品进行生产和经营。
在某购物网站上,记者看到,NMN可以通过各种日本、美国“代购”的方式购得,价格从两三百元到两三千元一瓶不等,且月销售量不低。
前述案件中,上海三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支持消费者姬某的诉请,要求某食品网店退款并支付10倍赔偿。
“本案的判决,进一步强调了经营者出售进口食品的安全责任。也提醒消费者关注好进口食品安全问题,避免盲目新人所谓进口神药。”该案审判法官说。
网店“免责公告”不能免责
上海三中院审判的消费者维权类案件的第二大特点是网购食品消费纠纷占比大,被告主要为电商平台内经营者。通报数据显示,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占案件总量的69.5%,居案件类型首位。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的被告多数为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涉及“天猫”“淘宝”“京东”等知名电商平台。
在一些“代购”案例中,有“代购”网店的店主以“店铺公告”的形式试图规避责任,亦被法院以“属于免除自身法定责任的格式条款,且明显违背国家法律对于食品安全的严格管控”为由,被判定“无实际效力”。
网购平台上销售的人胎素胶囊产品。网站截图。
消费者王某此前在某网店购买了2盒名为“新版日本JBP人胎素胶囊脐带血贵妇版100粒”的产品。下单后,该网店通过旺旺聊天向其发送信息称,“本店所售为境外商品,当您拍下商品时,代表你已经阅读本条提醒,并且清楚了解该物品的外包装(无中文标签)、内部细节、批量海外直邮进货故所有货物在中国境内发出,以及相关功能和有关规定仍然自愿选择购买。”
王某收货后,以该商品没有我国入境检验检疫证明等为由起诉要求该网店退一赔十。一审法院支持了王某的诉请,但该网店不服,以店铺已发送免责公告为由提出上诉。
上海三中院的审判法官告诉记者,此类“免责公告”在代购类店铺中较为多见。但法律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因此,上海三中院判定该网店的免责自述无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没有消费者起诉,检察机关也能发起公益诉讼
此外,上海三中院审判的消费者维权类案件还有“消费公益诉讼不断发展,起诉人均为检察机关”的特点。涉诉标的物包括假冒进口品牌的奶粉、进口自疫区的清酒、含违禁成分的减肥胶囊、走私牛肉、假冒东阿阿胶、假冒心脏药等。在这些案件审理中,法院均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登报提醒消费者停止食用或服用相关药品,部分案件还酌情判决支持了相应的赔偿金。
第四个特点是法院探索适用“惩罚性赔偿”,预警威慑作用加强。在多起案件中,法院依法支持消费者提出的价款三倍、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强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遏制和预防严重不法行为的功能定位,维护消费安全。在消费公益诉讼中,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门制定的《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座谈会会议纪要》精神,探索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在一起某咖啡馆通过微信及团购软件向周边小区销售提拉米苏蛋糕致使30余人腹泻的案件中,尽管区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对该咖啡馆作出了行政处罚,咖啡馆也与小区消费者达成和解协议并进行赔偿,但检察机关依旧依职权积极追责,采取公益诉讼的方式要求该咖啡馆承担民事责任,在网上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惩罚性赔偿金11840元。
这笔赔偿金随后依约交由上海市消费者保护基金会,统筹用于消费者公共利益保护。据悉,这是上海市首例涉食品公共安全的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案件。
在另一起詹某某制售假冒品牌奶粉的案件中,尽管没有消费者提起诉讼,但检察机关同样依职权提出消费公益诉讼。上海三中院酌情确定詹某某承担惩罚性赔偿金80万元。
詹某某此前在无食品生产许可证、未进行卫生消毒的情形下,在农村住房内以过期、临期动物用奶粉或低价奶粉为原料,翻新包装、贴标假冒某知名品牌奶粉并通过多个网络平台向全国各地消费者出售。
“长期以来,在产品价值不高的情形下,消费者即使发现自己受骗上当,提起公诉的意愿也较低,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经营者的投机心理和不法经营行为。”该案承办法官告诉中青报·中青网记者,在涉及不特定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法院判令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做法,能有力惩处商家不法经营行为。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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