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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黄小殷 通讯员/张雅慧 印强 王晨旭)3月13日,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前夕,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提振消费信心,服务高质量发展”暨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其中,在“视频软件公司变为收费项目”一案中,某公司未经消费者同意,在其软件中将“免费导出视频”功能变更为收费项目,法院依法认定案涉条款无效,有效保护了网络服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该案中,视频剪辑软件曾为免费软件。后来,该公司在提供“免费剪辑”功能的同时,将“导出视频”功能由免费项目变更为收费项目,变为收费模式后仍使用软件免费的宣传内容。
梁某在使用该软件完成编辑准备导出视频时,被告知需缴纳9.9元后方能导出。而梁某在剪辑视频过程中,软件无任何收费提示,梁某为将已经剪辑的视频导出,支出了9.9元。
该公司认为,《用户使用协议》第1.5条载明公司有权不公告而直接修改、替换、升级相关的产品、软件或服务,第1.8条载明公司行使合同权利、提供产品或服务、进行任何操作无需以任何形式的公告或通知作为生效要件,故无需返还9.9元。
法院认为,《用户使用协议》第1.5条和1.8条内容均涉及对双方之间合同履行的变更,涉及合同相对方的主要权利,某公司应以合理、适当的方式,将相关的变更事项向用户进行告知,由用户自行选择是否购买或使用其相关产品、服务。
《用户使用协议》系该公司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电子协议,属于格式条款。某公司通过格式条款赋予自身合同单方变更权,并免除了告知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相关条例,应认定为无效条款。某公司在剪辑软件由免费变更为部分收费后未能撤换关于软件免费的宣传,亦未在梁某使用该软件前告知收费事项,侵害了梁某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遂判决该格式条款无效并返还9.9元。
法官认为,该案是一则新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消费者与网络平台签订网络服务合同所涉及的条款,往往是未经双方合意系由平台一方单方拟定,消费者不能更改,只有选择接受或不接受合同条款的权利,这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形成了一种不平等的关系,消费者权益极易得到侵害。法院审查了案涉条款的合法性,有效保护了网络服务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促使网络服务者履行提示告知义务,帮助构建公平合理的网络服务市场秩序。(黄小殷)
(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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