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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美尚收关注函 要求说明公司实控人与湘江集团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有关案件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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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美尚3月17日收深交所关注函,2021年3月16日晚间,公司披露《关于控股股东收到 <执行通知书> 暨其所持股份可能被强制执行的提示性公告》 称,公司实际控制人王迎燕、徐晶与湖南湘江新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江集团”)合同纠纷一案,(2022)湘01民初4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公司被要求详细说明(2022)湘01民初413号民事判决书有关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原告及被告名称、原告起诉时间、诉讼请求、法院就有关事实的认定和判决情况,民事判决书的具体生效日期等,并报备民事判决书。

  2021年2月10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称公司实际控制人王迎燕、徐晶与湘江集团签署了《股份转让框架协议》和《股份转让协议》。同日,王迎燕与湘江集团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2022年4月22日,公司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部分回函暨延期回函的公告》显示,湘江集团于2021年4月26日代王迎燕清偿债务合计129,945,532.11元,王迎燕将其持有上市公司50,294,229股无限售流通股股份、徐晶将其持有上市公司5,317,796股无限售流通股股份质押给湘江集团。湘江集团认为,王迎燕、徐晶已经触发前述相关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情形。公司被要求结合相关诉讼的起诉时间、具体事由、判决等情况,具体说明2022年4月22日至回复本关注函之日,与湘江集团履行前述相关协议的进展情况及是否存在障碍,相关协议是否继续推进。如控制权转让有关协议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请说明有关决策的具体时点(如适用),协议各方是否存在纠纷,前述事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并予以必要的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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