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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袋罪本身不是问题,问题在于执法者量化清不清晰,执行能不能合规罢了

来源:搜你想要的 点击数: 时间:03-10

【本文来自《罗翔的变脸和「大法党」的操守》评论区,标题为小编添加】

  • 熔浆
  • 你说的很好呀,这样来论证罗翔多好

我作为了一个普通老百姓,非专业人事,很同意鱼汤三碗的“合不合理要看法律实践,为什么存在?为什么中国有?为什么不止是中国有?欧美国家也有。这是法律实践的事实结果

好,我了解了下所谓的口袋罪:是一种对某一行为是否触犯某一法条不明确,但与某一法条的相似,而直接适用该法条定罪的情况,这种情况多次出现,就将此罪戏称为口袋罪。

寻衅滋事罪源于1979年刑法中的流氓罪,其包括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

而流氓罪源于1922的苏俄法典。(目前俄罗斯的联邦刑法也保留着)

这个也是社会主义国家法律修订的源头。

那么说到西方法律系里有么?有!

美国的《游荡罪》、《公共场合行为不检罪》还有加州的《Disturbing the Peace 破坏治安罪》也是啥都能套。

日本的《胁迫罪》、韩国的《暴行罪》(韩国法律很大一部分来自日本,所以也有胁迫罪)

其实吧,这种兜底、模糊性的法律很多的,任何国家与地区都有!

我个人认为:首先法制是人治,人治受限于执法者、执法机关能力与种种不同的实际情况,硬搬是不行的,必定得有其模糊地带,有必要赋予执法机关一定的裁量空间,用适当的“兜底性”条款从而做到“有恶必除”,以适应新形势的变化。

从很多方面来说,对于整体社会治安是有利的。

比起其他罪名从法律条文能够具体分析行为是否该当于犯罪构成要件的明确性而言,寻衅滋事罪此类的模糊性的口袋罪在实践中更像是一个为了达到特定目的而倒逼立法上模糊的罪名。

法律从来都不是完美的,都是靠时间积累不断完善的,任何一条法律有问题应该修正补充完善,而不是废除了事。如果直接废除,新的法律跟不上,那么就会出现法律真空地带。

所以口袋罪本身不是问题,问题在于执法者量化清不清晰,执行能不能合规罢了。

再次补充说明,我不是专业人士,只是取搜寻资料,里面很多观点也是找来的,以供大家共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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