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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减免罚情形,呵护小微经营主体,委员建议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来源:搜你想要的 点击数: 时间:03-15

2015年,新广告法实施后,因为自称“杭州最A好吃的炒货店”,杭州方林富炒货店被市场监管部门罚款20万,曾引发广泛讨论。可这种“王婆卖瓜,自卖自夸”的售卖形式一直层出不穷,去年10月,宁波某汽车销售公司也因在广告中使用“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被宁波市市场监管局罚款60万元。

全国政协委员、奉贤区副区长张娣芳注意到,从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中可以看出,对小微市场主体而言,实施高额罚款的案件较普遍,比如,广告法中对于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高额处罚的原因,除了相关法律处罚起点高,还有减轻处罚担责风险大、相关部门可能受到行政问责等。此外,部分领域处罚与绩效挂钩,也会影响处罚决定。

张娣芳说,202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指出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基准,执法能力和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仍存在一定问题,导致行政执法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等现象时有发生。

“应该进一步营造利于小微市场主体发展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张娣芳提出几点建议:首先,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行政处罚法第32条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较为原则的处罚条款制定裁量基准,明确规定“应当”和“不应”免予处罚的具体情形;其次,修订相关法律规定,降低小微主体的最低处罚额,建立行政部门和执法人员依法实施减轻行政处罚的免责机制;最后,开展执法督查,督促其建立健全行政裁量基准,取消处罚案件与绩效挂钩,提升行政部门执法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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