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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房未经同意更换消费者私教,法院判令其退款

来源:搜你想要的 点击数: 时间:03-16

新京报讯(记者 左琳)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发布了5例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在其中一起案例中,消费者购买了健身房的私教课程,却在课程中途遭遇私教离职、被换教练,最终法院判处健身房解除合同并退费。

甲通过微信、支付宝向健身房及健身教练乙转账共计130138元用于购买私教课程、充值私教课预付款、办理会员卡及租赁柜子。甲上了部分私教课程后,私教乙在健身房离职,后甲得知健身房将别人转让的课程卖给甲,同时将甲充值的费用分割为金额不等的多个合同,且擅自更改甲的教练。后甲将健身房诉至法院,主张私人健身教练服务属于单用途预付费消费,且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健身房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甲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健身房退回已经充值的费用。

法院认为,甲购买了健身房的私教课程及会员卡,并支付了相关费用。现健身房擅自变更甲的私教教练,导致甲不愿再接受服务,服务合同事实上已经无法履行,甲要求解除与健身房的服务合同、返还合同未履行部分费用、返还剩余期限柜子租金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法院结合举证情况,最终判决解除服务合同、健身房退还甲私教课程预付款94100元、会员费16144.2元、柜子租赁费8640元。

法院表示,健身房私教消费属于预付式消费。预付式消费具有一次性付款、分次履行、合同的完全履行具有延时性等特点,其签订需要以双方互相信任为前提,具有人身专属性,尤其是在私教服务关系中,教练与消费者之间系一对一的服务模式,健身教练的能力、水平、与消费者的适配度等因素将对消费者的服务体验及合同目的的实现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健身房未经消费者同意,私自更换教练的行为导致健身私教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消费者可以因此解除合同并主张退还剩余款项。

校对 吴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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