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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余万元!法院巧用“第三方代偿”促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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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目新闻记者 赵贝

通讯员 卢梦

拖欠1351万余元欠款和70余万元利息工程债务无力支付会怎样?3月14日,极目新闻记者获悉,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用第三方代偿模式,促成一起标的额1400余万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项目收购”方支付相关费用。

据介绍,2020年8月28日,湖北某公司与安徽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沙洋某工程发包给安徽公司施工。安徽公司依约履行了部分合同施工义务,因湖北公司未如约支付工程款,安徽公司遂停工并诉至法院。

经审理,湖北公司被判令支付安徽公司工程款1351余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湖北公司未按判决履行付款义务。今年1月3日,安徽公司向荆门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查,该案的诉前财产保全中,法院已依安徽公司之申请查封了案涉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考虑到尽可能减少执行行为对在建工程的不利影响,避免被执行人和其他债权人利益受损,执行团队没有直接启动司法评估和拍卖程序。

期间,执行团队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谈判,经过多方研判,提出了一个通过第三方代偿的模式,将经济影响降至最低,最终引进一家外地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外地公司)收购该项目。

办案现场(法院供图)

今年2月28日,荆门中院执行局的协调下,安徽公司、湖北公司、外地公司自愿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外地公司承接湖北公司的1351万余元欠款和70余万元利息工程债务,湖北公司则将该合同项目移交给外地公司经营,外地公司向安徽公司分两期付清全部欠款本息。

3月6日、7日,三公司配合法院完成了案涉项目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的解封、过户等事宜。至此,一起标的额1351万余元及利息70余万元的执行案得以解决。

“涉企执行案件关系到多个市场主体的生存发展,既要考虑申请执行人的胜诉利益及时兑现,也要考虑被执行人的生产经营和可持续发展,还要考虑对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影响,”荆门中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夏朝阳表示,“采用第三方代偿方式执行和解,能够‘放水养鱼’。”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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