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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委员、毕马威中国前副主持龚永德:完善跨境税务安排,促进内地与香港人才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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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网 记者 李晓丹 “两地不同的税务制度是两地人才仍未积极流通的主要原因之一,完善内地个人所得税的部分措施,将会促进两地人才互通。”全国政协委员、毕马威中国前副主席龚永德表示,《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标志着中央政府全力支持大湾区内十一个城市间进行更密切的合作,及促进区内人员、货物和资金的自由流通。

龚永德/受访者供图

2023年全国两会期间,龚永德带来了关于完善跨境税务安排,促进内地与香港人才互动的提案,建议如下:

一、 向在大湾区内地城市工作的香港居民提供税务优惠

为减轻港人在内地工作的税负,建议把南沙区港人港税优惠政策(即免征其 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香港税负的部分,且直接按香港标准额度征税,而非采用“先征后退”的行政程序),扩大至其他大湾区内地城市,让在大湾区内地城 市工作的港人,可按香港薪俸税的计税方法,在当地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 向赴港工作的内地人才提供税务优惠

建议参考横琴优惠政策,对获得香港工作签证且在港工作的内地人才,倘若他们仍是内地的税务居民,对其在港取得工资有关的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豁免,毋须在内地补缴个人所得税。

三、 税务居民的判定

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若某纳税人同时符合内地及香港的税务居民的定义,可就“永久性住所”、 “重要利益中心”和“习惯性居所”等先后顺序进行判定;如未能判定清楚,则由两地主管部门通过协商解决。

建议两地政府给予纳税人清晰、宽松及简易的指引,明确来自内地的人士只要能够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则该个人于在港工作期间便是香港税务居民,而非内地的税务居民。他们只须就其内地的收入在内地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境外收入则不需要在内地缴纳个人所得税。条件包括:

1. (a) 其于在港工作期间能符合香港税务居民的所有条件,包括:

(i) 在某课税年度内在香港逗留超过180天;或(ii) 在连续两个课税年度(其中一个是有关的课税年度)内在香港逗留超过300天;及(b) 若该个人有配偶,则其配偶亦须于该个人在港工作期间满足上述的逗留时间条件。

2. 该个人在香港已购买或租用住宅,为其于香港工作期间作居住之用。

龚永德表示,不少内地人才都曾经在外国工作,当他们在外国工作时,如符合上述两个条件,亦很有可能被当地政府视为该国的税务居民,因此,以上建议符合现行国际惯常采用的方法,也可以鼓励更多内地人才赴港工作,促进两地人才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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