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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渝两地消委会联合发布消费维权协作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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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3月13日电 (记者 刘忠俊)3月13日,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下称:“四川省消委”)、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下称:“重庆市消委会”)在四川省成都市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了一批涉及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的消费维权协作典型案例。

  2021年6月20日,罗某、邓某等4人报名参加四川九寨沟旅游活动,罗某向盈科美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下称:“盈科国旅成都分公司”)交纳了人民币1490元,盈科国旅成都分公司营业部负责人杨某向罗某出具了收据一张,但双方未签订书面旅游合同,盈科国旅成都分公司经营的旅行社未向罗某告知高原旅游安全注意事项,也未询问罗某身体状况。后盈科国旅成都分公司委托四川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称:“四川假日公司”)对罗某等游客进行具体服务,由四川假日公司安排罗某等游客吃、住、行、导游等具体事务。同年6月30日罗某一行人进入九寨沟景区游玩,7月1日罗某突发急性高原反应,脑缺血缺氧,因高山病救治无效死亡。罗某事发时69岁,一直患有严重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四川假日公司在罗某发病后,采取了为罗某提供氧气瓶,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等救助行为。后死者罗某近亲属邓某等3人诉至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下称:“璧山法院”),请求判决盈科美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称:盈科国旅公司)、盈科国旅成都分公司、四川假日公司、杨某等共同赔偿罗某身故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50214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璧山法院主动联系了川渝协作对口人民法院成都简阳市人民法院召开案件协商会,针对案件赔偿主体和责任承担等问题开展协商,着力研究旅游案件相关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并统一案件裁判尺度。最后认定盈科国旅成都分公司按40%过错责任比例赔偿邓某等3人经济损失共计199354.53元,盈科国旅公司对该分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盈科国旅成都分公司提起上诉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对璧山法院认定的案涉责任主体和过错责任比例予以支持。

  判决生效后,璧山法院还针对本案中发现的旅行社不规范经营情形,联合成都简阳市人民法院共同向该旅行社发出司法建议,并抄送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等部门。

  如今“旅游热”持续升温,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通过旅游来满足精神需求,但实践中不时出现旅行社不规范经营情形,亟待加以规范和引导。川渝两地法院通过案件协商会议,统一司法裁判尺度,发挥典型案例和司法建议的指引功能,共同营造安全、健康、有序的旅游消费环境,规范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旅游行业发展。

  2022年7月13日,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成都市金星啤酒有限公司库房内,存放有瓶身带百威啤酒注册商标浮雕图案啤酒336瓶。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随即立案调查。经查,涉案啤酒系重庆某经销商提供的空瓶和标贴,由当事人代加工灌装并收取加工费用,未对瓶身浮雕图案进行清除或有效遮盖。四川省、成都市以及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即与重庆市、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取得联系。川渝两地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会商研判、线索移送、联动执法等一系列密切协作,累计查获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啤酒11.58万瓶,对违法行为从生产到销售进行了全链条打击。

  当事人和重庆某经销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涉案啤酒336瓶、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重庆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重庆某经销商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涉案啤酒32瓶、没收违法所得4580元、罚款5.37万元的行政处罚。川渝市场监管部门通力协作,跨区域打掉了该产业链上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生产源头,携手维护了两地公平、公正的市场营商环境。

  记者注意到,此次川渝两地公布的典型案例涉及老年旅游、涉农消费、二手车买卖、知识产权保护、食品安全等广大消费者最关心的领域。川渝两地将持续推进多领域、深层次的合作交流,共同营造安全放心友好的消费环境,助力打造具有巴蜀特色的国际消费目的地。(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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