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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卡还没激活就被停用扣费,售卡公司被判退还预付款及利息

来源:搜你想要的 点击数: 时间:03-18

新京报讯(记者 左琳)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发布了5例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在其中一起案例中,消费者购买的预付卡还没激活就被停用扣费,最终,法院判处售卡公司退还预付款及利息。

2014年9月3日,甲自乙公司购买记名EBC卡(即中国商业企业通用积分卡)两张,每张金额5000元,共支出10000元。该两张EBC卡未激活消费,后被乙公司停用。乙公司主张因卡片长期未使用而于2019年10月25日被停用,根据乙公司2018年、2019年实施的《EBC卡章程》中关于服务费的规定,两张卡内余额均已被扣系统服务费3329.36元,余额均为1670.64元。甲主张其在购卡时乙公司实施的《EBC卡章程》规定:记名EBC卡长期有效,记名EBC卡年费,每卡每年12元,自卡内余额自动扣收。据此,甲要求乙公司退还EBC卡预付款10000元并主张利息损失。

法院认为,无论是根据甲购卡时实施的《EBC卡章程》还是正在实施中的《EBC卡章程》,甲所持有的两张EBC卡均为长期有效,乙公司停用甲的两张EBC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甲要求乙公司退回其购卡资金,实为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2018年、2019年实施的《EBC卡章程》虽约定有服务费,但约定“自EBC卡激活之日起三年后的次月”开始收取,甲未曾激活涉案卡,故乙公司自2019年10月1日起扣除服务费的行为不符合其章程的规定,且涉诉预付卡于2019年10月25日已被乙公司停用,停用后继续自卡内余额扣除服务费更无依据,法院不予采信,支持原告退还预付款及利息的诉求。

预付式消费涉及群众生活各个领域,退卡难、索赔难、成本高、时间长等现实困难影响了人民群众对于社会诚信的信心,范围泛化且涉众性的特点使其成了社会和谐稳定的风险点。

法院表示,根据相关规定,预付卡设定有效期限等对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应在书面合同中向消费者作为风险提示,经营者制定的格式条款、通知、声明等不得包含概不退款、不补办、解释权归经营者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否则其内容无效。故预付卡发行方不得随意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格式条款需向消费者充分告知提示。同时提示消费者应理性办卡,理性消费,如要预付费办卡,要与商家签订书面合同,认真阅读合同条款,留存办卡凭据。

校对 吴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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